地址:余庆县白泥镇马路河
经营者邓波,男,湖南省浏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洁,男,湖南省浏阳市人,系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1(贵阳国际中心1号)栋1单元9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开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 918元,减半收取3 459元,由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十二月 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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