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正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交安江高速公路TJ7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西衡、王正先诉被告中交安江高速公路TJ7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夏西衡、王正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西衡、王正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西衡、王正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夏西衡、王正先承担。
审 判 长 聂国刚
审 判 员 宋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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