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西衡、王正先与中交安江高速公路TJ7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5
原告夏西衡,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王正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交安江高速公路TJ7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西衡、王正先诉被告中交安江高速公路TJ7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夏西衡、王正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西衡、王正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西衡、王正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夏西衡、王正先承担。

审 判 长  聂国刚

审 判 员  宋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忠灿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