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高章,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
被告杨正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毛承先,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万志,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万斌,余庆县构皮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建诉被告王永军、杨正海、刘万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建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永建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永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172元,减半收取586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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