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5:13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海凤。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华,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景翔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一般委托代理人吴海凤、李海峰,被告朱某某及其一般委托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基础,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管不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愈加紧张,直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4年6月份向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未能搜集感情破裂的证据,故申请撤诉。双方感情至今没有缓和,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位于钟山区派华新都13号楼***室房屋一套、贵BG****号大众轿车一辆、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兴汽车修理部依法平均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3、2014年8月12日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未收集齐全故申请撤诉,现又第二次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4、贵BG****号轿车行驶证、新兴汽车修理部营业执照、钟山区派华新都房屋房产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贵BG****号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六盘水市钟山区新兴汽车修理部、钟山区派华新都房屋一套。经质证,被告朱某某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称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对证据4中房产证和行驶证无异议,但系财产系被告出资购买,对原告称新兴汽车修理部系夫妻共同财产有意见,因该修理部是在1999年由被告出资成立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好,后由于原告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并且用被告的钱汇了125000元给这个女人,造成家庭损失。因此,夫妻关系因原告的生活作风问题导致破裂。当然,有和好可能被告愿意和好。位于钟山区派华新都13号楼***室房屋一套、贵BG****号大众轿车一辆同样是被告出资购买,新兴汽车修理部是被告1999年办理的,是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还有共同财产原告未陈述:在纳雍县有修理厂一个价值100000元,在黔西县有一套住房价值300000元;购买了国寿宏鑫两全保险(分红型)100000元;共同债务1299760元,该债务是被告开修理厂期间欠进货人的材料款及租场地的租赁费用,应平均承担。综上所述,原告与他人生育小孩,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有重大过错,对于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与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朱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六盘水市统计局管理登记证,证明新兴修理厂是被告于1999年申请办理的。3、国寿分红型保险付款收据,证明付款人为原告,是在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4、共同债务:欠沈淘气39000元,林忠贵阳市123600元,岳光15600元,洪宇汽配材料款148560元,岳池128000元,张兵汽车配件款380000元。5、打款凭条,从2007年一年时间内原告通过其帐户打款125000余元给罗永琴,还有一些打款凭条未收集到,原告与罗某某生育有一个男孩叫杨某某,证明原告对双方夫妻感情存在过错,故在财产分割上应不分或少分。经质证,原告杨某某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就认识,并出资开办了新兴修理部,与被告共同经营至今,只是该修理部的营业执照系被告去输的。国寿分红型保险于2005年投保,已于2011年退保,退保是为了医病,该保险现已不存在。对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称双方在经营修理部期间并没有欠下债务,其次被告出示的欠条均为复印件,也没有债权人出庭予以确认,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无异议,称罗永琴是原告前妻,于2006年同居生育了杨某某,没有办理结婚证,孩子是在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前生育的,故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原告有外遇,且款均是按月打的,是打给孩子的生活费。

综上,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出示的证据1、2和被告出示的证据1。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各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原告出示证据3,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该证据证明原告现已第二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故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4 ,贵BG****号朗逸轿车行驶证,证明该车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钟山区派华新都房屋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因新兴汽车修理部是在1999年9月21日由被告朱某某登记注册成立的,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被告出示证据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型保险付款收据,证明付款人为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称该保险于2005年投保,***1年退保,退保是为了医病,现在该保险已不存在。庭审中,本院责成被告在本次开庭后三日内到保险公司出具原告还未退保的证明交到法庭,但被告至今未提交证明。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4,共同债务:欠沈淘气39000元,林忠123600元,岳光15600元,洪宇汽配材料款148560元,岳池128000元,张兵汽车配件款380000元。因上述人员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证据5,打款凭条,从2007年5月4日起至***1年原告通过其帐户打款125000余元给罗永琴。该组证据系复印件,原告仅认可系按月打给孩子的生活费,因支付孩子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打款存根系复印件,故对被告朱某某以该证据证明原告杨某某打款125000余元给罗永琴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婚前在被告朱某某注册的汽车修理厂打工认识后,双方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朱某某与原告杨某某再婚前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某莲生于1987年7月25日;长子王某鹏、次女王某艳生于1988年7月25日,系龙凤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再婚前与他人生育有一子杨某某。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并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派华新都房屋(建筑面积143.02平方米)一套,该房屋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00000元;2、贵BG****号大众朗逸轿车一辆,该车原被告均认可现价值60000元。被告朱某某名下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兴汽车修理部系其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原告时常汇款给罗永琴作为其孩子生活费,金额不等。

原告杨某某于***4年7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于***4年8月12日以未能搜集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4年8月12日作出(***4)黔钟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后与被告朱某某夫妻感情仍未和好,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第二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充分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其请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应予准许。被告朱某某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299760元、在纳雍县有修理厂一个价值100000元、在黔西县有一套住房价值300000元、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分红型保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朱某某称原告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朱某某年长原告十余岁,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酌情多分。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贵BG****号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某所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派华新都13号楼***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3.02平方米)归被告朱某某所有,由被告朱某某酌情补偿原告杨某某房屋款项现金100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婚前财产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兴汽车修理部归被告朱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9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杨某某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杨某某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冉景翔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安君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