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尧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校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贵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奎。
上诉人桐梓县四发超市(以下简称“四发超市”)、海校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海校卫生站”)因与被上诉人娄贵兰、张绍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桐梓县四发超市、海校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610元。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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