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敏与贵州习水合兴煤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3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敏。

委托代理人任倩,系任敏之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习水合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罗汉村。

法定代表人任家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家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照群。

上诉人任敏为与被上诉人贵州习水合兴煤业有限公司、任家财、袁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任敏。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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