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华强与陈晓玲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3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华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

被上诉人陈敏、陈健之委托代理人陈晓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弘。

原审第三人黄菊。

委托代理人任华强。

原审第三人杨群。

上诉人任华强为与被上诉人陈晓玲、陈敏、陈健、刘弘及原审第三人黄菊、杨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任华强。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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