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罗力豪,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1XXXX。
负责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必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欣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星月。
法定代理人章必群,系代欣欣、代星月之母。
原审被告张仕楷。
原审被告习水县四海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5XXXX。
法定代表人陈政全,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曾明亮。
原审被告杨小红。
原审被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园丁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XXXX。
负责人陈远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必群、代欣欣、代星月、周世娥及原审被告张世楷、习水县四海运业有限公司、曾明亮、杨小红、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习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 83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3 324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2 508元。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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