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敏与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攀,贵州省贵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力之,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光敏为与被上诉人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光敏。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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