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与陈田英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田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强,系陈田英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彭相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玉玲。

原审被告黎安线,成年,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审被告黎安宇,成年,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审被告马晓丽,成年,住贵州省遵义市。

上诉人李云为与被上诉人陈田英、徐国强、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黎安线、黎安宇、马晓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云。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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