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德与黄星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2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生德,贵州省赤水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贵州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星德,个体业主,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

委托代理人余强。

上诉人黄生德因与被上诉人黄星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2013)赤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2013)赤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黄生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代理审判员  张荣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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