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德因与黄星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生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星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

委托代理人余强。

上诉人黄生德因与被上诉人黄星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黄生德。

审 判 长  刘晓波

助理审判员  何 亮

助理审判员  张 荣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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