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多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予受理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1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多志,男,生于1971年9月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

上诉人王多志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2014)余法立民字第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在被起诉人处购买的第8层房屋超出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6层,系违法建筑,该纠纷属于人民政府行政调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王多志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吕国强签订《余庆县松烟镇育才路住房买卖合同》,因该房屋属自建房,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上诉人与被告签订的《余庆县松烟镇育才路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上诉人支付的房款120000元,承担违约金12000元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以吕国强修建的房屋超出规划的层数是属行政违法而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人的事实及理由,该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手续,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林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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