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春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孝江与被告田春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春春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通知原告汪孝江,要求其补缴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但其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孝江承担。
审 判 长 聂国刚
审 判 员 王云琴
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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