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联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予受理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8
上诉人程联刚,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道真自治县人,个体户,住道真自治县玉溪镇。

上诉人程联兵,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道真自治县人,务农,住道真自治县玉溪镇。

上诉人程联占,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仡佬族,道真自治县人,务工,住道真自治县玉溪镇。

上诉人程联刚、程联兵、程联占不服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联刚、程联兵、程联占上诉称:原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予撤销。其主要理由是:一、程联刚、程联兵、程联占诉请确认其与卢世友、卢世凡签订的《用地协议》的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二、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实际上是土地流转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才生效;三、即使本案存在违法建筑,亦不应将合法权益排除在司法保护之外。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程联刚、程联兵、程联占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用地协议》的效力,由于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农村土地建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且建房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故程联刚、程联兵、程联占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程联刚、程联兵、程联占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林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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