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银岭煤矿与付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8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县银岭煤矿。

法定代表人杨康表,该煤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宇。

委托代理人高锡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光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旭。

上诉人遵义县银岭煤矿因与被上诉人付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查后同意遵义县银岭煤矿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8月28日书面通知上诉人遵义县银岭煤矿在2014年9月11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遵义县银岭煤矿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代理审判员  张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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