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袁昌品。
委托代理人陈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光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朝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世宏。
法定代理人袁应会。
上诉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先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波。
委托代理人徐家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妍妍。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应会、涂光荣、寇朝珍、涂世宏、张驰、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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