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源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中英因与被上诉人张绍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中英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需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中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中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 270元,减半收取2 135元,由上诉人张中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妤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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