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芬、何仁权与姚铭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7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雷明宏,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倩。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仁权,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雷明宏,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铭山,贵州省遵义县人。

上诉人杨明芬、何仁权因与被上诉人姚铭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杨明芬、何仁权。

审 判 长  张汝坤

代理审判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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