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强因与被申请人陈希、罗胜、昌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先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伟。

再审申请人袁先强因与被申请人陈希、罗胜、昌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先强申请再审称:1、袁先强将工程转包给罗胜,陈希是向罗胜提供劳务,二审判决认定陈希与袁先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2、昌伟明知袁先强没有相应的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袁先强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判决既然认定门面装修由浙江天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与昌伟无关,就应由该公司对其违法发包行为承担责任,法院未追加该公司参加诉讼,存在程序违法。3、即使袁先强与陈希存在劳务关系,袁先强不可能预知木板里隐藏了碎石,二审判决袁先强承担90%的责任明显不当。4、二审法院没有将上诉状送达袁先强,未告知袁先强的权利和义务,就径直改判由袁先强承担90%的责任,剥夺了袁先强陈述、抗辩的权利,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袁先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昌伟所租门面的装修工程,陈希是袁先强的徒弟,用于装修的木工板系袁先强购买,袁先强在一审庭审中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能够予以认定。关于陈希与袁先强还是与罗胜构成劳务关系的问题。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陈希、罗胜在一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均是袁先强请来做工的,陈希与罗胜是一起干活的同事,故能够认定陈希与袁先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袁先强主张其将该工程转包给罗胜,陈希是向罗胜提供劳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陈希作为提供劳务者,有权依照劳务关系向袁先强主张权利,浙江天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追加其为被告并无不当,故袁先强要求追加该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综合考虑致伤陈希的木工板系袁先强购买,陈希无法预知该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及陈希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由陈希承担10%的责任,袁先强承担90%的责任,并无不当。袁先强认为损失系木工板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可另行起诉向该木工板的出卖人主张赔偿。

经查阅一审卷宗,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收到陈希的上诉状后,于2013年7月16日向袁先强送达了上诉状,有袁先强签名的送达回证佐证,袁先强主张未向其送达上诉状,二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袁先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先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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