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英与胡其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7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英,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源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其才,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玄玄,贵州省遵义县人。

上诉人张中英因与被上诉人胡其才、张玄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中英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需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中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中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 050元,减半收取2 525元,由上诉人张中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妤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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