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云芬。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文科。
再审申请人文圣因与被申请人李云芬程美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文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圣申请再审称:我的摩托车停放在一楼楼梯梯步下面,且该单元门为双扇铁门,摩托车停放处的铁门长期处于被锁状态,不影响行人的通行,燃烧是因第三人夹断锁链并引发火灾造成的,我无任何过错,被申请人当发现火灾时强行通过有过错,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再审申请人所存放的摩托车经消防部门认定为起火点,虽起火原因不明,但再审申请人将摩托车停放在并非车辆停放场所的入户铁门外,火灾发生时火势妨碍了楼梯过道的通行,导致被申请人及家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其中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文圣主张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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