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秀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04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秀,贵州省正安县人。系死者帅世宪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帅林,贵州省正安县人。系死者帅世宪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兴秀,系帅林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帅艳,贵州省正安县人。系死者帅世宪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兴秀,系帅林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述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松坡,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莲,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玉,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志翔。

上诉人周兴秀、帅林、帅艳与被上诉人叶松坡、张天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周兴秀、帅林、帅艳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 雨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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