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帅林,贵州省正安县人。系死者帅世宪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兴秀,系帅林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帅艳,贵州省正安县人。系死者帅世宪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兴秀,系帅林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述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松坡,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莲,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玉,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志翔。
上诉人周兴秀、帅林、帅艳与被上诉人叶松坡、张天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周兴秀、帅林、帅艳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 雨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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