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容、王永吉、赵福先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3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正容,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吉,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先,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上诉人蔡正容不服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管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蔡正容称,上诉人蔡正容与被上诉人王永吉、赵福先合同纠纷一案,无论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还是事故发生地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桐梓县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为此,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管字第8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正容(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贵州省桐梓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桐梓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露露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雷光辉

二Ο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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