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向景新,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义。
上诉人王树中因与被上诉人王树国、王树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树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景新,被上诉人王树国、王树义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树中与被告王树国、王树义系亲弟兄。双方争议的土地系王树中承包经营,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凭。2005年农历正月12日,原告就父母的赡养事宜与被告王树国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协议载明:“王树国的田土财产属双老安排生活费用,以后双老的安葬不由王树中负责。双老去世后,如王树中涉及田、土问题,王树中必须负责双老安葬到协议之日起的一切费用。从协议之日起,不管土地有任何变动,一切费用包括护理都由王树国负责。王树中的农业税由王树国负责完成”等内容。事后,原告将承包经营的小地名长午间责任田1.1亩、青杠坡责任地0.8亩、拦马山责任地0.3亩、流水岩责任地0.2亩交付被告王树国耕种至今,被告王树国按协议履行了父母的赡养义务。2013年7月22日,原告以被告王树义未经其同意,于2008年将长午间责任田约80平方米转让给案外人黄安详修建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承包地。庭审中,对被告已经转让的长午间责任田约80平方米,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另行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树中因父母赡养问题与被告王树国达成协议,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土交付与被告王树国耕种,由王树国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事宜。对争议的土地系原告承包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被告均不持异议。因此,应确认争议的土地系原告承包经营的事实。双方所签订协议对土地流转性质约定不明,结合被告对争议的土地系原告承包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性质属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应确认原告王树中与被告王树国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有效。被告王树国按协议内容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树国违反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树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王树中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的是一种代耕协议,即上诉人将自己的田、土给二被上诉人代为耕种,上诉人的田、土所产生的效益是作为生活费用补贴给父母,原审认定为转包协议错误。2、依据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双方对流转期限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上诉人履行了协议,平时同样给双老买衣服、买药,给付零用钱,但二被上诉人逢人便讲上诉人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现上诉人要求收回田土,对父母尽孝。并且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怎么生存。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树中提供如下资料:1、村委会2013年12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目的是村委会前次出具的材料只是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事实,并非证明双方的土地是转包。2、罗朝品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目的是协议只涉及父母的承包地,不涉及王树中的承包地。因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的内容及性质应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非由村委会及案外人确认,故该两份材料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树中与王树国为赡养父母事宜达成土地流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协议真实性不持异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至今。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该协议现处于履行期间,王树中要求解除协议收回田土于法无据。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问题。王树中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土交付与王树国耕种,由王树国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事宜,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性质属转包,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故王树中关于双方所签的是一种代耕协议,及双方对流转期限不明,视为不定期租赁之上诉理由均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王树中之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王树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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