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长江与徐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3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江,贵州省遵义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幸,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贵州省遵义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沈长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长江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长江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长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沈长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小琼

审判员  罗继红

审判员  李玉振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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