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幸,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贵州省遵义市人,个体户。
上诉人沈长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长江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长江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长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沈长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小琼
审判员 罗继红
审判员 李玉振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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