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与王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16-08-31 15:03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家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强, 1970年3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强、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21时45分许,刘晓亮驾驶贵**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东联线大坪加油站路段时,车辆前部与路边王金强的房屋相撞,造成车辆及房屋受损、刘晓亮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刘晓亮负事故全部责任。贵**号车系刘晓亮所有,挂靠于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期内。事故发生后,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向王金强支付了10 000元赔偿款。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王金强的住房有门面房及8间单间房,门面房月租金1300元,单间房月租金100元。

2012年10月15日,受刘晓亮之妻李开英委托,遵义众惠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晓亮撞击的房屋作出房屋安全检测技术报告,认为该房缺乏正常的维护维修,原设计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原施工存在一定的质量通病,该房门面部分垮塌,应拆除重建,该房后面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对发现的局部挑梁钢筋裸露锈蚀等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维护维修加固处理。遵义市房屋管理处同日对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为该房门面部分垮塌,不能居住,应拆除重建;该房后面房屋发现局部挑梁钢筋裸露锈蚀,部分墙砖有风化现象等质量问题,该房鉴定为“C”级危房;处理建议:1、该房门面部分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手续后,建议拆除重建;2、建议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加固处理方案,对后面房屋发现的局部挑梁钢筋裸露锈蚀等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维修加固处理;3、处理完善后,按设计要求正常合理使用。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遵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2年12月31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为该房由遵义市房屋管理处鉴定为C级危房,对受损的部分必须拆除重建,原主住宅房受震,造成屋面渗漏,应作防水;主楼受撞断水、断电,应恢复水电计84平方,总计材料及工时费合计117 297元。2012年10月15日,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委托,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作出保险公估报告,认为该房屋附属部分可以进行重建处理,其余部分未见明显受损痕迹,即使受本次事故影响受损也较为轻微;1、做顶层楼板支撑后,新旧墙体拆除搓牙连接砌筑,另每隔90公分高度设置拉结钢筋8号,一端植入旧墙体60公分上并用胶水固定,一端伸入新墙体并通长,末端90度锚固至2楼露面,按正常工艺放置混凝土预制板,粉刷内墙并更换卷帘门及窗户,核定金额6 063.72元;2、房屋内部分衣物、家电、家具等修复及更换,核定金额4 500元;3、房屋内部分电路及水管受损,核定金额1 000元;4、其他不可预知费用18 500元,总计核定损失30 063.72元。诉讼中,王金强表示不追加已死亡的驾驶员刘晓亮的继承人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车辆撞击房屋的损害参与度进行鉴定,并申请对房屋损失重新鉴定。

因对赔偿达不成协议,王金强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17 297元,房屋出租租金损失12 600元,生活住宿费10 000元,财产损失19 689元,鉴定费3 000元,共计199 89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晓亮驾车过失致王金强房屋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王金强的全部损失,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依法负连带责任,由于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房屋受损后,遵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泛华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房屋损失的评估虽差距较大,但前者是在遵义市房屋管理处鉴定该房为C级危房后作出的,是以门面房需要拆除重建为损失评估内容;后者是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之前作出的,认为附属部分可以重建处理,并未认为门面需要拆除重建,是以门面进行维修为评估内容,两者差别较大是非常正常的。对于遵义市房屋管理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应当以该房屋门面需要重建且整幢房屋为“C”级危房作为损失评估内容,故对遵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予以采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申请对房屋损失重新鉴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确有错误,不予准许。该房被鉴定为危房的原因不仅仅是车辆撞击,还包括以下原因:原房屋缺乏正常的维护维修、原设计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原施工存在一定的质量通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车辆撞击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损失参与度)进行鉴定,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只要违反了对他人的通常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由于受害人受损物品易于受损害的弱点所带来的危险。不能因为受损物品本身有缺陷就按原因力大小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损物品的质量缺陷仅仅导致受损物品本身的价值减少。故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原因力大小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告称房屋不能出租造成租金损失12 600元,因给承租人另外找房屋花去生活住宿费10 000元,这两项损失是重合的,不能租房另找房屋住的损失是包含在房屋租金损失之内的,不应当重复赔偿,故只对租金损失12 6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3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损害赔偿总计132 89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因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已经赔偿原告10 00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122 89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中同意将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的10 000元赔偿金直接支付给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金强122 89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10 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王金强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 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强承担620元,由被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 500元。

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1、一审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不当。2、一审认定的租金损失及鉴定费不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结论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疑点,其申请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一审判决采用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依据充分。应当采用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故对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王金强的租金损失标准依据当地基层组织根据同地段相同房屋的情况出具的证明认定,较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由于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就租金损失等不属保险赔付范围对投保人尽提示、说明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一审将鉴定费用确认由保险公司承担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