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蔡久洪,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云志,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蔡久洪,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学林、汪云志因与被上诉人刘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学林、汪云志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学林、汪云志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学林、汪云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吴学林、汪云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庞 勇
代理审判员 李玉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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