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安伟,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贵州省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安伟,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德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启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启学。
上诉人贺德韬、张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贺德祥、贺启亚、贺启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德韬、张建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贺德韬、张建华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贺德韬、张建华撤回上诉;
三、准许贺德韬、张建华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小琼
审判员 罗继红
审判员 李玉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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