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德韬等因与被上诉人贺德祥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3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德韬,贵州省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安伟,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华,贵州省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安伟,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德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启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启学。

上诉人贺德韬、张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贺德祥、贺启亚、贺启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德韬、张建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贺德韬、张建华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贺德韬、张建华撤回上诉;

三、准许贺德韬、张建华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小琼

审判员  罗继红

审判员  李玉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