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遵义均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3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

法定代表人:席友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均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娄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均,经理。

原审第三人:遵义县南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2号。

法定代表人:倪堂林,镇长。

原审第三人:遵义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娄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均,经理。

原审第三人:遵义县佳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常青园路。

法定代表人:何超,经理。

上诉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均顺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遵义县南白镇人民政府、遵义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佳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3)遵县法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庞 勇

代理审判员  李玉振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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