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安勇与向克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5:03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安勇,贵州省绥阳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克芬,贵州省绥阳县人。

上诉人付安勇为与被上诉人向克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安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安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安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付安勇负担,

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付安勇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妤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胡海燕

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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