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杨后珍。
申请再审人罗功淑因与被申请人杨后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湄潭县人民法院(2012)湄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罗功淑申请再审称,我与被申请人承包土地协议中,已明确被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的1/5(即4.22亩)归我所有,实际应为4.222亩,应得土地补偿款115367.38元,原判认定只有1.6736亩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杨后珍答辩称,原判认定我与申请再审人签订的土地协议有效违反法律规定,分给申请再审人补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我本着亲情,认可了原判决,但申请再审人仍纠缠,故我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罗功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陈义珍的赡养问题,经原黄家坝区宝珠大队大队长王国相协调,已将陈义珍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1.5亩从被申请人承包户内分出来,后转由申请再审人经营管理。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所在的合同村民委员会确认陈义珍的土地份额在征收时实测为1.6736亩,补偿款为50836.60元。申请再审人认为依据与被申请人的协议,其应享有被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的五分之一,应得土地补偿款115367.38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罗功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