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世飞,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世彪,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审被告范洪连,贵州省习水县人。
申请再审人杨定超因与被申请人吕世飞、吕世彪,原审被告范洪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杨定超申请再审称,其是受雇为吕世彪、吕世飞装修房屋,双方是雇佣关系,请求撤销(2013)习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要求吕世彪、吕世飞赔偿各项损失1465183.70元。
本院认为,杨定超从吕世彪、吕世飞处承包了刷漆、刮瓷工程后,组织工人自带工具和底料进行施工,其间,吕世彪、吕世飞未参与管理,只是约定按完成工程的面积计算报酬,上述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杨定超称自己系吕世彪、吕世飞的雇员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要求吕世彪、吕世飞赔偿各项损失1465183.70元也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故申请再审人杨定超所持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杨定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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