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堂孝。
申请人高配君与被申请人李堂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配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高配君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贵A044G3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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