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太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禄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代理权限:黄德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禄华,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和代理权限:黄德强。特别授权。
申请再审人遵义市通汇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禄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本院(2011)遵义市法民三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以(2013)黔高民申字第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遵义市通汇四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太伟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遵市法民三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及汇川区人民法院(2011)汇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涛
代理审判员 陈华川
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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