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楹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上诉人刘荣槐因与被上诉人李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荣槐。
审 判 长 王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