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治伦,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何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何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何某某、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30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 梅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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