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敏琴。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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