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元福与贺学顺、张君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4:52
原告贺元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贺学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君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元福诉被告贺学顺、张君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元福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元福在提起诉讼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元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贺元福承担。

审 判 长  江 明 海

人民陪审员  许 利 英

人民陪审员  詹 德 祥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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