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贺学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君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元福诉被告贺学顺、张君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元福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元福在提起诉讼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元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贺元福承担。
审 判 长 江 明 海
人民陪审员 许 利 英
人民陪审员 詹 德 祥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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