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治强与汤传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4:51
原告陈治强,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汤传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强与被告汤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强以与被告汤传松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治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治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治强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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