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国,重庆市合川区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8号奥蓝酒店1幢1-1、2-1。
负责人陈剑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军,重庆市合川区人。
被告何新川,重庆市合川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春,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文诉被告周建国、唐军、何新川、杨秀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大文以诉讼证据有瑕疵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大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大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946元,减半应收6 973元,经院长同意免交。
审判员 谭万宇
二0一五 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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