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彬与章贵剑、何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4:51
原告吴大彬,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贵剑,贵州省赤水市人。

被告何本兴,贵州省赤水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彬与被告章贵剑、何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大彬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大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000元,减半收取1 500元,由原告吴大彬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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