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勇与唐必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4:50
原告张华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唐必高,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勇与被告唐必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华勇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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