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必高,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勇与被告唐必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华勇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甯猷飞
")被告唐必高,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勇与被告唐必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华勇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甯猷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