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庆,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全荣与被告张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全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全荣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全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全荣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甯猷飞
")被告张庆,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全荣与被告张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全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全荣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全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全荣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甯猷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