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为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华诉被告王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事实变化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卫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笋
")被告王为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华诉被告王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事实变化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卫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