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清友,已成年,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龙情诉被告余清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龙情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龙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龙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龙情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燕
")被告余清友,已成年,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龙情诉被告余清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龙情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龙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龙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龙情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