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朝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发与被告李朝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发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长发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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