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为贵州省桐梓县,现关押于贵州省瓮安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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