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范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秋诉被告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良秋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燕
")被告范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秋诉被告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良秋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