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久香诉被告李学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46
原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某,1972年日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户籍地为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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